一、依據: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修正教育壹教授國部字10601072577B 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二、目的:
(一)確保幼兒微病照顧時,用藥的安全。
(二)明確告知老師用藥的方法和時間。
(三)維護幼兒身體的健康和安全。
三、託藥注意事項:
(一) 託藥實施辦法:
- 本園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 實際照顧幼兒之人。
- 本園為確保幼兒用藥安全,避免危害幼兒健康,如幼兒需在園服藥時,請家長詳閱並配合幼兒託藥辦法。
- 護理及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且藥物請放置在孩子無法取得之處。如:不代餵任何成藥或「保健食品」以及任何侵入性藥劑(例如:塞劑)。
- 幼兒於在園時間需要委託園方餵(擦)藥者,請家長於送幼兒入園時,填寫託藥登記表。家長若未填具者園方不予餵藥,登記不清楚時,園方務必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餵食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
- 請家長正確填寫託藥單紙本形式,並註明幼兒姓名、服藥日期、時間、及用藥方法,液體口服藥請自備量杯,並請家長簽全名以及寫下聯絡電話。如有特殊交待亦請於備註欄說明。
- 委託之藥量,請以當日收托時間所需用用藥份量為限,請一併附上標有醫療院所名稱、幼兒姓名及用法用量之藥袋,以防誤食藥物。如需冷藏者亦請特別註明。
- 為維護幼兒用藥安全,本園僅協助用藥,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請家長事先請示醫師並明確轉告園方協助注意。
- 幼兒於園內有臨時狀況,本園將通知您來接回就醫及休息,請務必接回照顧或就醫。因此請勿帶退燒藥來園;意外事件則就近送醫處理,若您的緊急連絡電話有變動,請務必通知老師更改。
- 為顧及幼兒之身體健康及避免交互傳染及維護公共衛生,幼兒如感染傳染病,如登革熱、嚴重感冒、水痘、腮腺炎、麻疹、結膜炎、腦膜炎、皮膚疱疹、疥瘡、口腔疱疹、腸病毒、流感等時,請務必在家休息,並請家長配合”生病不來園”之政策。以免感染其他幼兒,同時留在家裡可以獲得充分休息。假如幼兒接觸到染患某種傳染性疾病的病患時,請通知本園,以便有所防範。〈請如期實施各項預防注射)
- 幼兒病症較輕微或痊癒後上學,請務必告知老師有關藥物、飲食、衣著等配合注意事項。
(二) 用藥注意事項:
1、教保服務人員每次給藥前應三讀五對:
(1)三讀:取出藥袋核對託藥單時;取出藥包或倒出糖漿時;放回藥袋時。
(2)五對:藥物對、劑量對、時間對、方法對,及給對人,細心遵照此原則可避免給錯藥物。
2、護理及教保服務人員每人每次僅協助 1 位幼兒用藥,幼兒用藥後,應詳細記載用藥內容、方式及時間,倘幼生用藥後發生不良反應,應第一時間通知家長並記載於託藥紀錄單。
3、幼兒服藥委託單請放置於託藥袋之中,家長如果不敷使用可以自行影印成冊或下載。
4、本辦法由園務會議通過後,呈園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託藥單使用完畢後,將由班級老師收回留存,供教育局及衛生局不定時抽查用。託藥紀錄單留存至少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