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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用藥安全須知

 

  一、依據: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修正教育壹教授國部字10601072577B 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

二、目的:

(一)確保幼兒微病照顧時,用藥的安全。

         (二)明確告知老師用藥的方法和時間。

(三)維護幼兒身體的健康和安全。

三、託藥注意事項:

        (一) 託藥實施辦法:

  1. 本園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 實際照顧幼兒之人。
  2. 本園為確保幼兒用藥安全,避免危害幼兒健康,如幼兒需在園服藥時,請家長詳閱並配合幼兒託藥辦法。
  3. 護理及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且藥物請放置在孩子無法取得之處。如:不代餵任何成藥或「保健食品」以及任何侵入性藥劑(例如:塞劑)。
  4. 幼兒於在園時間需要委託園方餵(擦)藥者,請家長於送幼兒入園時,填寫託藥登記表。家長若未填具者園方不予餵藥,登記不清楚時,園方務必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餵食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
  5. 請家長正確填寫託藥單紙本形式,並註明幼兒姓名、服藥日期、時間、及用藥方法,液體口服藥請自備量杯,並請家長簽全名以及寫下聯絡電話。如有特殊交待亦請於備註欄說明。
  6. 委託之藥量,請以當日收托時間所需用用藥份量為限,請一併附上標有醫療院所名稱、幼兒姓名及用法用量之藥袋,以防誤食藥物。如需冷藏者亦請特別註明。
  7. 為維護幼兒用藥安全,本園僅協助用藥,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請家長事先請示醫師並明確轉告園方協助注意。
  8. 幼兒於園內有臨時狀況,本園將通知您來接回就醫及休息,請務必接回照顧或就醫。因此請勿帶退燒藥來園;意外事件則就近送醫處理,若您的緊急連絡電話有變動,請務必通知老師更改。
  9. 為顧及幼兒之身體健康及避免交互傳染及維護公共衛生幼兒如感染傳染病登革熱嚴重感冒水痘腮腺炎麻疹結膜炎腦膜炎皮膚疥瘡腸病毒流感等時請務必在家休息,並請家長配合生病不來園之政以免感染其他幼兒同時留在家裡可以獲得充分休息假如幼兒接觸到染患某種傳染性疾病的病患時請通知本以便有所防範。〈請如期實施各項預防注射
  10. 幼兒病症較輕微或痊癒後上學,請務必告知老師有關藥物、飲食、衣著等配合注意事項。

      (二) 用藥注意事項:

   1、教保服務人員每次給藥前應三讀五對

               (1)三讀:取出藥袋核對託藥單時;取出藥包或倒出糖漿時;放回藥袋時。

               (2)五對:藥物對、劑量對、時間對、方法對,及給對人,細心遵照此原則可避免給錯藥物。

          2、護理及教保服務人員每人每次僅協助 1 位幼兒用藥,幼兒用藥後,應詳細記載用藥內容、方式及時間,倘幼生用藥後發生不良反應,應第一時間通知家長並記載於託藥紀錄單。

            3、幼兒服藥委託單請放置於託藥袋之中,家長如果不敷使用可以自行影印成冊或下載。

            4、本辦法由園務會議通過後,呈園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託藥單使用完畢後,將由班級老師收回留存,供教育局及衛生局不定時抽查用。託藥紀錄單留存至少 6 個月。